危險品是一個常見通俗易懂的概念,但在法律上它涵蓋了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類別。
一般來說,危險化學品僅指化學品,而危險貨物既是指化學品,也適用于其他物品。例如,電池、鋰電池、火柴、活性炭和滅火器都是危險貨物,但它們不是化學品,所以不應該考慮危險化學品的問題。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即所有危險化學品均屬于法定檢驗商品,在進出口環節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商品檢驗。又根據2020年底發布的《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以下簡稱"129公告”)的規定,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國內相關技術規范、輸入國的相關技術標準和法規等,除此之外,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所以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無論是否被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都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積極配合海關實施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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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發布于2022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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