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鋰電池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因此在申報、包裝、運輸等環節都有嚴格的規定。
在TDG的危險貨物一覽表中,涉及鋰電池商品的UN編號有6個,均歸為第9類危險貨物,具體如下:
1、鋰離子電池:使用金屬鋰氧化物或鋰合金氧化物為正極材料、石墨為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的可充電電池。
2、鋰金屬電池:使用二氧化錳為正極材料、金屬鋰或其合金為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的一次性電池。
雖然鋰電池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但屬于危險貨物,需遵守相關的國際規章規定。
出口鋰電池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對于鋰電池電動車(UN編號3171),集裝箱式鋰離子電池系統(UN編號3536),雖然在各國際危規中沒有對包裝規范的具體要求,無需申請危包使用鑒定,在出口時應根據其實際運輸方式,滿足相應安全運輸要求。
相關的國際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包括《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定》(ADR)、《危險品規則》(IATA-DGR)、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試驗和標準手冊》等。在鋰電池產品海運出口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以上規定,確保貨物的安全運輸。
鋰電池是危險貨物,出口涉及的政策法規及貨物包裝技術要求較多,企業可事先咨詢海關相關部門,提前了解法規標準、申報流程、包裝要求。海關將指導企業辦理危險貨物出口業務,提高通關效率,助力更多高質量的中國制造新能源產品出口。
最初發布于2023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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