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12月1日發出2022年第120號公告(關于進口服裝采信要求的公告),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管理辦法》,即日起對進口服裝檢驗實施采信管理,并公告有關事項,包括:
根據進口服裝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進口《實施采信的進口服裝商品編號清單》(公告附件1)所列服裝的,可以委托采信機構實施檢驗,海關依照《采信辦法》的規定對采信機構的檢驗結果實施采信。
采信機構應當按照《進口服裝采信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及檢驗方法》(公告附件2)要求對進口服裝實施檢驗。
采信機構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對進口服裝實施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符合《采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并隨附采信商品照片。
采信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自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
檢驗機構申請納入進口服裝采信機構目錄管理的(以下簡稱申請機構),除滿足《采信辦法》第七條有關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或者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施的ISO/IEC-17025認可,且檢驗能力范圍應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及檢驗方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的檢驗機構,應當獲得由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互認協議(ILAC-MRA)簽約認可機構實施的ISO/IEC-17025體系認可,且檢驗能力范圍應包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檢驗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及檢驗方法。
申請機構應當按照《采信辦法》第八條規定向海關提交申請材料。具體申請路徑如下: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 業務應用 ? 標準版應用? 檢驗檢疫 ? 進出口商品檢驗采信。
最初發布于2022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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