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63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發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27號、第235號、第240號、第243號修正)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這些修改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為了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和適應這些變化,我們對這些修改進行了詳細的解讀。
首先,修改了關于出口監管倉庫可以存入的貨物的規定。原先需要經過海關批準,現在則規定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可以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同時,對于從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轉入的出口貨物的規定也進行了修改。
其次,對于申請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經營企業,需要具備的條件也有所調整。現在的規定是,企業需要取得經營主體資格,經營范圍包括倉儲經營。
此外,還對出口監管倉庫的管理辦法進行了一些修改。例如,對于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名稱、主體類型以及出口監管倉庫名稱等事項發生變化的,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當自上述事項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總的來說,這些修改旨在進一步規范出口監管倉庫的管理,提高海關監管效率,也為企業提供了更加明確和便利的操作指引。我們作為產業供應鏈的物流整合服務商,將持續關注相關政策變化,為企業提供最新、最全面的信息和服務。
最初發布于2023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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