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條款就像是一張看似好看的海報,讓出口商心生美夢,但夢醒后可能會發現"錢沒了、貨也沒了”。本文深入剖析了在FOB條款下,出口企業可能遭遇的"坑”以及如何化險為夷,讓您在做國際貿易時能夠"睡得安穩”。
1、優點:
1) 操作簡單:出口企業無需深入了解租船訂艙和貨運保險的復雜性,只需將貨物交付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完成出口報關手續。
2) 避免運費波動:在FOB條款下,運費是由進口方負責的,這樣出口企業就不用擔心因運費的不穩定性而造成的利潤損失。
3) 規避貨運風險:FOB條款要求出口企業將貨物送至船舷,之后的貨運風險便轉移到了進口商身上。
2、缺點:
隱藏風險:雖然FOB條款給出口企業帶來了諸多便利,但它也隱藏了不少風險,特別是與貨款收回有關的風險。
1、發貨前買方違約:
? 故意欺詐:買家可能在簽訂合同后,故意不履行租船訂艙的義務,導致出口企業備貨白費。
? 市場行情變化:如果貨物的市場價格下降,買家可能會選擇不派船接貨,并且拒絕付款。
2、貨運途中買方不付款或破產:
? 惡意不付款:即使貨物已經發運,買家也可能找各種借口拒絕付款。
? 買家破產:在貨物運輸過程中,如果買家公司破產,出口企業將面臨收不回貨款的風險。
3、貨物到港后無單放貨:
? 買方與貨運代理人串通:買方可能會與貨運代理人惡意串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貨物。
? 結果:出口企業面臨"財貨兩空”的局面。
1、更改貿易條款:
在適用的情況下,盡量采用CIF條款,因為這樣可以通過指定自己的貨代來掌握貨物的運輸權和控制權。
2、定金比例設置:
不要輕易降低定金比例。一個合理的定金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買家違約的可能性。
3、指定貨代和托運人:
如果仍選擇FOB條款,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貨人(出口企業)來委托自己的貨代進行船舶訂艙。
4、購買出口信用保險:
考慮購買出口信用保險,如中信保,以減少由于買家拖欠或拒絕付款等風險造成的損失。
5、資信調查和審查貨運代理人資質:
在簽訂合同前,做好買家和貨運代理人的資信調查,以避免與不良商家進行交易。
在FOB條款下,出口企業需有足夠的風險意識,并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以避免"財貨兩空”的尷尬境地。只有通過綜合運用各種策略和工具,出口企業才能真正實現風險的最小化,并在全球貿易舞臺上穩健前行。
最初發布于2023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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