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責任原則有兩個方面,由國際貨運交通協會設定。一件事是賠償責任的原則,其次是賠償的限制。
一、賠償責任的原則
在接受產品時,接收者發現該產品丟失或損壞,能證明發現損失或損壞的貨物的過失由代理方導致,就可以索賠。通常,貨物到達后不得超過幾天申請通知。否則,貨運已完成交付義務。貨運機構的基本補償原則:
國際貨運代理賠償的原則是什么?
1)產品交付的市場價格或產品的時間價格與發票金額不同。但是,如果無法確定差異,則將賠償發票的金額。
2)對沒有實際價值與其他特殊價值的貨物不予賠償(例如:古董、字畫)。(除非出具特別聲明并支付相應費用)
3)賠償貨運,海關和其他費用。但是,沒有任何進一步補償其他損失。
4)以比例對產品的損壞補償。
5)如果產品未在交貨日期內交付,構成延誤交付,可以補償延遲可能導致的直接結果和適當的費用。
二、賠償的限制
根據當前的國際公約,有些使用單一標準補償方法,有使用一些雙重標準補償方法。國際貨運代理的的賠償方法應該相同,但是實際是不同的,差異很大。
最初發布于2021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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